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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

更新时间:2025-01-07 09:13:1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将南阳市建设成为河南省副中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生态、人文、城市等环境条件。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为目标,深入推进“放管服效”改革,优化市场环境,整合市场要素,提升服务水平,完善法治保障,形成政府有为、服务有效、市场有序、企业有利的营商环境新格局,努力建设富强活力南阳、法治诚信南阳、低成本创业南阳、幸福美丽南阳、高效清正南阳,让一流营商环境成为南阳发展的最强支撑。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时协调和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时受理督办有关营商环境问题的诉求,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破坏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城市公共服务机构、金融监管机构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举措,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相关内容涉及司法职权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协调相关司法机关牵头负责或者提供协作支持。第五条 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自觉接受政府管理和社会监督。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政府网站、新媒体等,宣传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弘扬诚实守信和契约精神,营造良好的营商舆论氛围。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本地区的营商环境维护及优化工作。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按照规定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排名落后、存在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本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的落实。第二章 优化市场环境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覆盖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体系,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公平竞争、市场退出、市场主体保护等方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根据国家部署,持续放宽市场准入,严格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各类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享有平等的市场准入权利。在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不得制定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本市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时,应当平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或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规划、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采取征用等措施的,应当依法对市场主体予以补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危害市场主体利益、损害市场公平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推动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债务等领域以及乡镇(街道)政务诚信建设,不断提升各级人民政府诚信行政水平和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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